您所在的位置: 潘集区人大网 >> 议案建议 >

潘集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议案及建议、批评和意见审查处理办法

日期:2010-03-15

潘集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
议案及建议、批评和意见审查处理办法
 
区八届人大五次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 王怀扣
 
(2009年12月28日区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)
 
一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第十八条、第十九条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二、本次会议期间,大会主席团、区人大常委会、区人民政府、区人民法院、区人民检察院,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。
三、十人以上代表联名,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。
四、代表个人或联名,可以向大会提出对本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、批评和意见。
五、向本次大会提出的议案及建议、批评和意见,应统一使用大会印发的议案和建议专用纸填写,一事一案,字迹清楚。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、建议、批评和意见须由联名人签名。
六、本次会议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,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,负责对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及建议、批评和意见进行审查。
七、向本次大会提出的议案,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,向大会主席团提交处理意见报告,由大会主席团做出处理决定。如果内容属于建议、批评和意见的,按本办法第八条办理。
八、对本区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、批评和意见,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有关单位研究办理,有关单位负责将办理结果报区人大常委会并分别答复代表。
九、本次会议接受议案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29日下午5:30,超过截止时间的,作为建议、批评和意见处理。
 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区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秘书处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2009年12月28日